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优化教学环境,稳定教学秩序,减少教学中各种事故的发生,并使一旦出现教学事故就能认定,得到严肃妥善地处理,促进良好教风、校风的形成和教学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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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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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分为七类:A----管理;B----教材;C----教学;D----作业;E----考试;F----成绩;G----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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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依程序分为三级: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一学年内责任人累计出现两次低一级(Ⅱ级或Ⅲ级)责任等同于一次高一级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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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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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可由发现人、知情人向系(部)主任或教务部报告,一周内经系查实后一次一表的方式做好记录,并报教务部,经事故裁定人核准后,将事故认定书通知责任人及其所在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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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记录表和认定书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具体代替。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瞒的领导和对事故拖延不报或有意隐瞒教学检查人员,应列为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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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及事故等级依照《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界定表》进行认定和区分。Ⅰ级教学事故由院长核准,Ⅱ级事故由教务部主任核准,Ⅲ级教学事故由系(部)主任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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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处理由有关部门依据事故结果及本办法有关条例负责实施。有关教学事故的档案记载应一式四份,分别由教务部、人事部、事故责任人及所在单位办公室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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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学或教学管理过程中,由于教师(含辅导教师和教辅人员)及教学管理人员第一次因工作疏忽违反学院教学管理有关规章制度,造成影响教学环节的实施和教学质量,在所在系、部内对事故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学年考核评优资格(所在单位应将处理报告表报送人事部和教务部备案);构成1次Ⅲ级教学事故的责任者,予以记载,并在系或部门范围内通报(通报需报送教务部备案);构成1次Ⅱ级教学事故(含累计等同)的责任者,予以全校通报;构成1次Ⅰ级教学事故(含累计等同)的责任者,予以全校通报并推迟其评聘高一级职称(职务)时间一年;一学年内累计构成2次Ⅰ级以上教学事故(含累计等同)的责任者,将视情况分别予以降级(职)、调离岗位直至解聘处理。凡构成教学事故的责任人,都应依照其事故等级,受到扣发部分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处罚;Ⅰ级事故每次扣减60%;Ⅱ级事故每次扣减30%;Ⅲ级事故每次扣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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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行累计等同事故等级处理的责任人,只执行其所等同的事故等级的处理,对其已实行累计等同的事故只予以记载,不作重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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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申诉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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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责任人、举报人、知情人或调查人员如认为事故认定结果或处分不当,可在教学事故认定书下达后十日内向院教务部提出书面申诉或提请复议。教务部在接收申诉一个月内举行教学事故听证会,通过申诉人到会申诉,并进行复议和仲裁,经院长批准的教务部仲裁为最终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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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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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于计划内本科生的教学管理,教学活动以及与教学活动直接相关的后勤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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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未尽的教学事故,可参照《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教学事故分类及等级界定表》的事故的类别,等级认定及处理原则施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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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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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的解释及修订由学院教务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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